关于《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溆浦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禁烧时段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20 10:30 信息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亟须制定出台《关于划定溆浦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禁烧时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秸秆燃烧有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

(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文件明确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要求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并将划定情况及时报省厅大气处。

(三)湖南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验收销号标准及程序的指导意见》(湘生环委办〔2024〕12号)文件要求,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国家下达我省指标要求,各市州政府8月31日前完成禁烧区、时段的划定和公示。因此,结合溆浦实际,溆浦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该《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告》(湘环发〔2024〕6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烧范围及要求。主要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边缘外延10公里范围内;沪昆铁路、沪昆高铁溆浦境内,长芷高速S50两侧2公里范围内;国道G241、G354、G536,省道S312、S322,两侧1公里范围内;溆浦山背花瑶梯田景区、溆浦满天星景区、飞水洞景区、思蒙国家湿地公园,穿岩山、威虎山和龙泉山国家森林公园、米粮洞保护区、圣人山保护区、向警予纪念馆、龙潭阳雀坡古村落、龙潭虎形山抗日遗迹,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及风力发电装置等区域内及外缘1公里范围内,划定为溆浦县农作物秸秆禁烧覆盖区域。禁烧区域内全年任何时段,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限烧区范围。为除禁烧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限时禁烧区。

限烧区禁烧时段:(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4)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5)当日出现以 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6)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 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7)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8)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 秸秆的时段。

(三)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巡查、劝阻,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执法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执法。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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