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则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近年来,通过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对乱占耕地建房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未止住,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有蔓延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八不准”具体指: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执行“八不准”时间:自2020年7月3日起,执行“八不准”,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
3.2020年7月3日前,未经审批开始动工,现正在实施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行恢复土地原貌。对拒不停工继续进行建设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