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06 09:58 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XPDR-2021-00002                    

溆政函〔2021〕31号


为保障我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分割、经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法定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病死畜禽进行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必须按规定进行就地深埋消毒或集中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第一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或自行直送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地址:卢峰镇红远村。电话: 0745-3320066)。

三、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乱丢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畜禽者,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乡镇、村(社区)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负属地处理总责;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及乡镇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抛弃病死畜禽的行为依法打击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农贸市场和餐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及食用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鼓励社会各界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0745-33265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45-2168826、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0745-3329426。)

特此通告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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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项叶连 复审:张委伟 终审: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