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溆浦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5 08:07 信息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

XPDR-2019-00008 

溆政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溆浦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溆浦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十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县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怀化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十二条措施》(怀政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我县生育保险费率按0.5%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费率按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强化创新创业政策激励。对离校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3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元和商标注册补贴1000元。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级各项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的评选工作。进一步做好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活动,每年择优评选1个示范乡镇、2个示范社区(村),分别给予示范乡镇5万元、示范社区(村)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年评选3个优质初创企业、3个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4个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5万元奖补,给予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2万元奖补。可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奖补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四、加强创业载体和创业专家团队建设。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内龙头企业和民间资本利用空置场地、废旧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指导,从2019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评选1家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到2020年,重点打造1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孵化35家企业,新增300个就业岗位。不断从成功企业家、专家教授、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创业专家志愿团,组织、推荐专家志愿团参加培训和外出学习,通过坐诊、问诊、会诊、巡诊等多种形式开展专家志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创业诊室,积极为辖区内创业企业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所需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五、强化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全县各类企业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依托企业采取自培和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贯通劳动者技能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参保职工,在取得五、四、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别领取1000 元、1500 元和 2000 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此项培训补贴与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制度,依托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四个100%”(实名登记率100%、跟踪回访率100%、就业服务率100%、年终就业及就业准备率100%)的工作目标,由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施。落实来溆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七、扶持贫困劳动力、兜底特困人员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对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州、跨县区)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按照省外、省内、市内县外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元、200元、100元交通路费补助。贫困地区可在脱贫攻坚期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部分整合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扶贫特岗,明确扶贫特岗的岗位开发计划,完善选聘、续聘和考核管理等制度,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对全县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范围,从严控制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时限,确保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能兜底、有进退、可持续。自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凡不符合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特困人员,重点安排“4555”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每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用三年时间,对全县所有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进行维护更新、提质升级,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延伸到行政村(社区),形成县、乡镇、村(社区)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网络服务体系,并与省市平台实现联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十、加强监测研判、强化考核激励。加强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尤其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的监测,按月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加强对全县重点外贸企业进出口情况和企业用工情况的监测,建立企业台账,按月统计分析;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监测,对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和劳动力流向监测,按季度统计分析。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溆浦调查队、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各乡镇要制定出台对村(社区)的就业工作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村(社区)相应的就业工作经费。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不履行就业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就业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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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项叶连 复审:张委伟 终审: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