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工程柴油机械)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明显。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落实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办〔2026〕46号)工作部署,县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出台本通告。通告自公布之日(2026 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核心概念: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定义: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国 Ⅲ 排放标准,或是检测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柴油工程机械。
2.包含机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自卸车等装用柴油机的工程、场内机械。
3.排除范围:农业机械不在管控范围内。
重点管控底线: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域范围(两大类)
1.县城中心城区:东至枣子坡村、长乐村;南至梁家坡村、高低村;西至马田坪村、红远村、红花园村;北至长芷高速红花园村段、湘黔铁路张家桥村段、张家桥居民区(区域边界详见附件示意图)。
2.全县重点行业区域:全县所有工地、矿山、港口、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以及年度日均货车进出 20 辆次以上、或日运输量 150 吨以上的重点用车单位,全部纳入排放控制区。
四、管控要求
1.禁止性要求:划定管控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豁免情形: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机械,不受本条限制。
3.准入要求:进入管控区域作业的机械,必须完成环保编码登记,持有年度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主动接受部门监督检查;未登记、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管控区内作业。
五、监管分工与法律责任
1.联合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巡查监管。
2.违法处置:在禁用区域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依法查处。
六、政策提示
1.施工、矿山、物流等单位,提前摸排自有、租赁工程机械排放标准,国二及以下机械不得进入管控区作业;
2.及时完成机械环保编码登记,按时开展排放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备查;
3.优先选用国 Ⅲ 及以上排放标准的低排放工程机械,从源头减少废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