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0 14:14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强制对象 | 责任事项 | 强制措施 |
溆浦县公安局 |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67号)第三十七条 | 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 |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 |||||
第八十九条 |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8〕第149号)第四十二条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 ||||||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1996〕第8号)第二十六条 |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