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批 2024年 5 月 12 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准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
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HN202405110104 | 怀化市溆浦县大江口镇溆浦众一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因非法采矿股东被判缓刑,虚报生态损害的采矿储量为2万吨,实际为14-15万吨。2023年重开砖厂后,以生态修复名义继续采矿,2023年11月因非法采矿被自然资源局罚款12万,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省级督察和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停工。诉求:严肃处理该企业,恢复生态环境。 | 溆浦县 | 生态 | 经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溆浦县分局、溆浦县工信局联合调查,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关于“2020年因非法采矿股东被判缓刑,虚报生态损害的采矿储量为2万吨,实际为14-15万吨 ”问题。 该举报不属实。根据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1224刑初139号〕,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溆浦众一建材公司股东夏洪武、舒孝云、夏军、夏代玉、雷东成、夏洪腊、覃达继等人先后上缴违法所得共计190万元。该案认定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非法采矿,经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7队鉴定,非法采矿矿石量为5.84187万立方米、矿石量为13.78682万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286.117万元。法院对其作出了判决:一是被告单位溆浦众一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40万元;二是被告人法人代表郝桂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三是被告人郝桂香上缴违法所得85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其举报人反映其虚报采矿储量为2万吨与判决认定量13.78万吨不符。 2.关于“2023年重开砖厂后,以生态修复名义继续采矿,2023年11月因非法采矿被自然资源局罚款12万,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该举报不属实。2023年5月15日溆浦众一建材有限公司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关于请求处理崩塌的土石方,消除安全隐患的报告》,2023年5月16日经县领导批示,相关部门开展踏勘,认为有必要开展隐患消除。随后,企业聘请技术单位编制《溆浦县众一建材山体滑坡安全隐患消除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9月16日,溆浦县财政局委托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对削坡卸载的矿产品挂牌拍卖,奠军以25.6万元成交。奠军在未取得县自然资源局批复的情况下,便实施削坡卸载,经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人员现场调查、问话、取证,非法开采面积340.25平方米,涉嫌非法采矿。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缴纳罚款,12月27日结案。奠军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由于无法计算非法采矿的价值超过十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且奠军在此之前未因非法采矿受到过行政处罚,故不予判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2024年省级督察和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停工”问题。 该举报不属实。在省生态环保督察期间该公司两个生产区均在生产,每月都产生了与之前几个月相近的电量。其二厂因承包合同原因,于5月11日停产,故不存在因生态环保督察期间停工的情形。 近年来,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持续进行,效果得以明显提升。 |
不属实 | 处理情况:该企业、企业法人及股东原违法事实早已查处、处罚到位。现无处理情况。
整改情况:举一反三,对县内同类矿山及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
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