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1-10 14:24 信息来源:溆浦县政府办

一、出台背景

(一)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是治理生态环境的新要求。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而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明确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二)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污染空气环境,同时还产生大量噪音,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良好生活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日常生活中,群众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诉求甚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新期盼。明确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良的生活环境必然要求。

(三)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新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文件要求,为控制我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浓度,有效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所致的空气污染,明确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成必然要求。

(四)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历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事故和伤人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害。尤其在县城主城区,人口密集,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严重威胁县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顺应百姓呼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湘政办发〔2023〕3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为:东至卢峰镇长乐村、枣子坡村,南至卢峰镇高低村散水塘片区,西至溆浦产业开发区,北至卢峰镇张家桥村。即在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面延伸至枣子坡村西界,南面增扩至溆浦县三桥附近卢峰镇高低村散水塘片区,西面、北面范围不变;

2、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生产生活区禁止燃放区域为:东至大江口镇龙舟赛看台,南至原湘维水泥厂,西至江维学校,北至大江口大桥西头,禁止燃放区范围不变;

3、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粮油面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和其他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大型广场等人员密集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农村团寨、重点在建工程。

(二)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要求。县城中心城区不再设指定燃放区域,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周边村不再设“限燃区”。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三)销售、储存、运输要求。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四)违反通告的责任后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溆政发〔2023〕5号)同时废止。

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