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食品、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了抽检,其中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对“溆浦正祥米酒经营店”生产的“米酒”“高粱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4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低庄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至溆浦正祥米酒经营店,并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责令其暂停经营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经查,“米酒”“高粱酒”系当事人自行生产,2025年8月15日,共生产“米酒”25公斤,成本价12元/公斤,销售价16元/公斤,至本局检查之日止,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流入市场已久,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获违法所得400元。2025年2月28日,共生产“高粱酒”35公斤,成本价24元/公斤,销售价30元/公斤至本局检查之日止,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流入市场已久,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为1050元,获违法所得1050元。造成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系经营者未严格把控生产环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当事人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责任。
2025年10月10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溆浦正祥米酒经营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溆浦正祥米酒经营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罚没金额合计6450元)
二、对“溆浦安磊面条加工销售经营部”生产的“碱面”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5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卢峰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至溆浦安磊面条加工销售经营部,并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责令其暂停经营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经查,“碱面”系当事人自产自销,共生产171kg,销售价4.8元/kg。至本局检查之日止,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流入市场已久,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为820.8元,获违法所得820.8元。造成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系经营者未严格把控生产环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当事人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责任。
2025年10月9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溆浦安磊面条加工销售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溆浦安磊面条加工销售经营部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0.8元;
2.处货值金额820.8元五倍,计:4104元。
(罚没金额合计4924.8元)
三、对“溆浦统溪河旺达商场”经营的“芦花荡系列禧米1号(大米)”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4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溪河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至溆浦统溪河旺达商场,并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责令其暂停经营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经查,“芦花荡系列禧米1号(大米)”系当事人2025年3月24日从溆浦东方商贸送货员处采购,共4包(5kg/包)计20kg,进价30元/包,销售价50元/包。至本局检查之日止,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流入市场已久,无法召回,涉案货值金额为2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造成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系经营者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当事人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经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溆浦统溪河旺达商场做出不予立案。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