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 2025-03-28 10:12 信息来源: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全县重点用人单位(20%)、民办培训机构(抽查比例10%)  1.童工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3月-11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股室  否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用工单位保障工资支付情况;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民办学校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的情形。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抽查比例15%)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  3月-11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否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2.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