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肖xx
身份证号码:43122419961205xxxx
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村十一组
联系电话:1667451xxxx
你于2026年9月7日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xxxx城对面无名路水塘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9月7日,你驾驶自有皮卡车将自家装修产生的砖块、木板、塑料等装修垃圾运至溆浦县卢峰镇城南xxxxx对面无名路水塘边随意倾倒,倾倒面积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于2026年9月7日驾驶自有皮卡车,将自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德邦翡翠城对面无名路水塘边随意倾倒的违法事实,你对该违法经过未持异议,相关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三:现场勘查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涉违法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品类、倾倒面积等现场实际情况,客观固定了涉案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2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擅自在非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区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了事发地周边生态环境,扰乱了本地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