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6〕23号  

发布时间: 2026-09-10 09:26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向xx,男,土家族,1965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650301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x组;吴xx,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660614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x组。

你们于2025年7月28日在溆浦县卢峰镇桐木坨村x组(xx原址)实施了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在溆浦县卢峰镇桐木坨村x组(xx原址)实施房屋建设行为,其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结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于2025年7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为私房(三层),核定建筑基底面积300.2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2.2平方米。经现场实测,该建筑实际占地面积为311平方米,实际总建筑面积为741.99平方米,分别超出规划许可占地面积10.78平方米、总建筑9.79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获批情况、实际开展房屋建设的相关情况,以及实际建设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范围的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对案件核心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案涉房屋的实际坐落位置、现场建设现状,以及经现场勘测确认的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印证了案涉建设超出规划许可核定范围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该房屋超出许可部分的建筑结构、外观现状,与现场勘验笔录及检查记录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曾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许可的具体内容(私房三层、建筑基底面积300.22㎡、总建筑面积732.2㎡),与建筑面积311㎡的情况形成明确对比,足以印证当事人超许可范围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向xx、吴xx私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案涉私宅实际建设规模超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范围的情况属实,该超建部分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们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们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9月1日,本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23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7月28日,你们在溆浦县卢峰镇桐木坨村x组(xx原址)建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你们所建房屋总建筑面积超出9.79平方米,属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且办案中主动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捌拾伍元叁角(¥685.3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9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