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陆 xx
身份证号码:43262119700606xxxx
住 址: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镇大院村xxxxx号
你于2026年6月1日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x实施了修建钢架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6月1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x修建钢架棚,该钢架棚占地面积420平方米,为一层建筑,建设工程造价31072元。你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属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案涉钢架棚的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层数及建设现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临时建筑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陆xx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对自身未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钢架棚的违法事实不持异议;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案涉违法钢架棚的建设位置、占地面积、建设形态及实际建设现状,与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建筑材料清单,证明案涉钢架棚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种类、数量,能够佐证案涉钢架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31072元,与本案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查明的违法建设规模、造价情况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案涉临时钢架棚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7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6〕第2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6年6月1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x搭建的钢架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临时建设未严重影响规划,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临时建设的相关手续;
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5%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贰角(¥10875.2)。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