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7-13 16:23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溆浦xx电竞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EUTHxxxx

住  所: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路xxxx栋xxx

投资人:粟xx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22419981219xxxx 住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

你于2025年8月在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路实施溆浦xxxx馆装修项目,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路实施的溆浦xxxx馆装修项目,2025年8月开始装修,装修面积488㎡,投入资金20万元,此项目于2025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根据2026年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工作部署,经市、县两级排查核查,你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溆浦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交函(溆建移交函〔2026〕007号),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存在案涉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嫌疑;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涉装修项目的位置、装修面积、完工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投资人粟彦嶂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案涉装修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证据照片,证明案涉装修项目消防未验收备案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证明溆浦乐游电竞馆装修项目已经验收,但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你已签名认可,本局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各项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16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于2025年8月在卢峰镇园艺路实施的溆浦xxxx馆装修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10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