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7-24 15:06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怀化市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1xxxx

住  所:怀化市鹤城区xxxx1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20219661106xxxx,住址:湖南省怀化市xxxxxx228号

你单位将溆浦县xxxxx学校运动场提质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交由溆浦县xxxxxx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与溆浦县xxxxx学校签订《溆浦县xxxxx学校运动场提质改造等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于同日将该设计项目交由溆浦县设xxxx以你单位名义开展设计,你单位收取11%的管理费;案涉设计图纸于2025年1月7日完成,且已取得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溆浦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交函(溆建移交函〔2026〕006号),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合法,且当事人存在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接溆浦县xxxx学校运动场提质改造等工程设计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溆浦县建筑设计室刘华以你单位名义开展设计,及刘华非你院工作人员的事实;

证据四:退休返聘合同书复印件,证明xx系溆浦县xxxxx工作人员,非你院工作人员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证明溆浦县xxxxx学校运动场提质改造工程由xx设计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本局已告知你单位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各项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7月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17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将溆浦县xxxxx运动场提质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交由溆浦县建筑设计室设计,存在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案涉设计图纸已取得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本案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0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