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7-16 15:56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怀化市溆浦 xxx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KE5F xxxx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xx大酒店)xxxx

法定代表人:张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1214xxxx,住址:浙江省xxx石门镇金炉村炉里xx号

你单位于2026年5月5日,在卢峰镇警予路xx大酒店右侧过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5月5日在卢峰镇警予路xx大酒店右侧,将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用于怀化市溆浦xxx娱乐有限公司装修项目,占用面积151.8㎡,未办理相关占道手续,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美观,也阻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未办理相关占道审批手续,于2026年5月5日在卢峰镇警予路xx大酒店右侧城市道路堆放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占用面积达151.8㎡用于自身装修项目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明确了案涉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发生时间地点、具体情节以及违法后果,能够和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佐证本案查明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明案涉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现场堆放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的实际状况、占道占用面积均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直观清晰地反映了案涉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印证了当事人未办理占道审批违法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案涉违法堆放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占用城市道路的实际状态,直观反映出该违法行为对道路通行空间的挤占程度,进一步佐证了案涉违法行为对市容环境、市民正常出行造成的不良影响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签名认可,已告知当事人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7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于2026年5月5日,在卢峰镇警予路xx大酒店右侧过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已申请审批有主动整改情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6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