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夏x
身份证号码:51021119660404xxxx
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xxx号幢x单元xx
你在xxxxxx建设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立案调查。
根据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所载内容,现已查明:xxxxx项目存在14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前述隐患主要系你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隐患排查工作未落实到位所致,目前相关隐患已完成整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溆建移送函〔2026〕004号),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合法,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线索,系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后依法移送本机关处理;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对本人系xxxxx设项目项目经理、案涉现场存在前述14项安全生产问题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案涉项目现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与查明事实相互印证;
证据五:整改材料复印件,证明前述违法事实客观真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6〕第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作为xxxxxx项目的项目经理,依法负有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你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生产隐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