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周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640408xxxx
住 址: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xx号市第x中学
你于2026年3月20日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溆浦xx大门口旁)实施了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3月20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溆浦xx大门口旁)修建的房屋,于2025年7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为私房(三层),建筑基底面积51㎡、计容面积153㎡,但在实际建设为四层,占地面积50.5㎡,建筑总面积193.7㎡,超出许可层数1层、计容面积40.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溆浦xx大门口旁)修建房屋时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层数及计容面积的事实予以认可,明确陈述了实际建设层数为四层、建筑总面积为193.7㎡等具体情况,与查明的违法事实相互印证;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录了涉案房屋的实际层数为四层、建筑基底面积50.5㎡、建筑总面积193.7㎡的客观情况;现场照片清晰地呈现了房屋的实际高度、层数及外观结构,与许可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勘验图准确标注了房屋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及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范围,上述材料相互印证,充分证实了当事人建设行为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该房屋实际建设层数为四层及超出许可部分的建筑结构、外观现状,与现场勘验笔录及检查记录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曾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许可的具体内容(私房三层、建筑基底面积51㎡、计容面积153㎡),与实际建设的四层、计容面积193.7㎡的情况形成明确对比,足以印证当事人超许可范围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楼层面积对照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实际建设的楼层数、占地面积及计容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的差异情况,即超出许可层数1层、计容面积40.7㎡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6〕第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6年3月20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溆浦xx大门口旁)建房,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你所建房屋超出许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经本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拆除超出原规划部分、面积为40.7㎡的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