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6〕6号   

发布时间: 2026-05-07 11:16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夏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540824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xx街x组 

你于2026年2月20日,在位于溆浦县卢峰镇xx街x组的私房上擅自加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x组修建的私房,审批面积355.47㎡,共三层,你已于2026年2月4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但你于2026年2月20日,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加盖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新增建筑面积90.35㎡。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系本案行政处罚的适格相对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夏xx承认其于2026年2月20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有三层私房基础上擅自加盖一层砖混结构房屋,新增建筑面积90.35㎡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当事人擅自加层的具体位置、结构类型及新增建筑面积,经现场勘验测量的新增建筑面积为90.35㎡,与查明事实相符;现场照片清晰显示了加层部分的外观、施工状态及与原有建筑的连接情况,客观反映了违法建设的实际状况;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加层部分的砖混结构具体构造(包括墙体砌筑方式、楼板铺设材质等细节)、加层后建筑整体外观与原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外观的明显差异,以及加层部分的实际存在状态,客观印证了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层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该房屋原审批建设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为355.47㎡,与当事人擅自加层前的建筑状况相符;同时证明当事人在加层前已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而其后续擅自加层的部分未在该登记证中记载,亦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进一步印证了加层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6〕第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夏xx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本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拆除超出原规划部分、面积为90.35㎡的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30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