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邓xx
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0920xxxx
住 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xx组13号
你于2025年3月19日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x组实施了修建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2026年3月11日,我单位收到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涉及邓xx在卢峰镇xxxxx组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展建设施工。经查明,邓xx在卢峰镇桔花园村一组修建的房屋,于2025年3月19日动工建设,2025年7月15日完工。该房屋占地面积132㎡,总建筑面积396㎡,总造价316800元。综上,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已超过300平方米,达到需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但在实际建设中,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已构成违法施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具体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三层并已完工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此建设建筑基底面积为132㎡、计容建筑面积为396㎡的事实;
证据七:施工图纸复印件,证明此建设基底面积为13.2M*10M,限高12M(三层)总建筑面积超300㎡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6〕第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于2025年3月19日,在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一组实施了修建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鉴于你的建设已完工,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项,经我局自由裁量小组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造价2%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叁佰叁拾陆元整(¥6336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