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6〕3号
当事人:溆浦xx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溆浦县卢峰镇xx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BNCH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0628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日实施了修建地下通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1月1日,你公司在溆浦县卢峰镇义陵大道万达广场旁修建的地下通道,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侵占市政道路52.1平方米,并在地上搭建玻璃钢架棚一层,面积为53平方米。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线索移送、认定函,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具体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项目已完工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公司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公司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6年1月2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6〕第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6年1月1日你公司在万达广场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经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