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溆浦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xx镇沿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7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619511021xxxx,住 址:湖南省安化县渠江镇桃坪村上司村民组xxx号。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在溆浦县低庄镇xx村实施了xx财富商业广场建设项目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溆浦县低庄镇xx村实施了xx财富商业广场建设项目,2016年11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完工。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4709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9623.9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4831.2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2309.1平方米,市场建筑面积2419.6平方米,物业用房建筑面积64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5085.1平方米(其中:公厕建筑面积275.8平方米,垃圾站建筑面积81.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472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412.1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2369.6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04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出6703.18平方米。上述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建设条件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6703.18㎡的事实;
证据七:户室面积对照表,证明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412.18㎡的事实;
证据八:溆浦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第3次,证明低庄镇xxx财富商业广场项目被溆浦县人民政府列入县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单位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7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16年11月,你单位在溆浦县低庄镇xx财富商业广场建设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建设的xx财富商业广场项目被溆浦县人民政府列入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也是溆浦县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民生项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壹佰伍拾玖元(¥335159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