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xx ,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43302419730215xxxx,
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x组
你于1998年7月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路旁实施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1998年7月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路(石化加油站旁)修建的房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造了房屋4层,占地面积126.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49.07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违反规划许可行为线索告知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房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完工并入住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现状层数4层,房屋占地面积126.58㎡,房屋建筑总面积449.07㎡的事实;
证据七:户室面积对照表,证明此建筑面积为449.07㎡的事实;
证据八: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确认表,证明当事人修建的房屋在1998年当时的建造成本,每平方米工程造价是246元,房屋工程总造价为110471.22元的事实。
证据九: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修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用地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8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8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1998年7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路(石化加油站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当时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补办相关建房手续;
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柒元陆角玖分(¥8837.69)。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