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南xxxx旅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QQBxxxx
住 所:溆浦县xxxxx 2栋
法人代表:卢xx,男,瑶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1107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侗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3302419811104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
2025年9月15日,我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溆建移送函〔2025〕25号),涉及溆浦县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1年实施的溆浦县xxxxx新镇民宿旅游建设项目,建设内容:雪峰山大花瑶游客站前集散广场、花瑶民宿村、研学基地建设、云溪泉谷康养度假庄园、二都河户外休闲带、女儿洞景区、雪峰民俗研究保护与开发、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县城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总投资41312万元。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项目实施中你单位将项目拆分为15个,分别为为:1.溆浦县xxx椒园研学营地、坪溪民宿饮水工程及景观饮水工程,合同金额为270.44万元,于2021年10月8日实施;2.溆浦县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项目体验区人行吊桥项目,合同金额为52.3万元,于2021年1月18日实施;3.溆浦县xxx文旅小镇高端民宿景观工程,合同金额为163.65万元,于2021年3月11日实施;4.溆浦xxxxxx旅游项目建设研学基地弱电系统采购,合同金额为195.5万元,于2021年2月7日实施;5.溆浦县xxxxx新镇民宿旅游项目七星广场文创2号院(旅游服务中心)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金额为279.95万元,于2021年8月20日实施;6.溆浦县xxxxx新镇民宿旅游建设项目文创2号院配套设施工程,合同金额为230.96万元,于2021年11月5日实施;7.溆浦县xxx文旅小镇游泳池及游泳池周边配套设施工程,合同金额为318.3万元,于2021年11月8日实施;8.溆浦县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项目旅游景观提升工程,合同金额为208.33万元,于2021年12月28日实施;9.北斗溪镇文旅小镇研学基地周边景观工程,合同金额为221.7万元,于2022年1月17日实施;10.溆浦北斗溪民宿一期2、7、9号偏房工程,合同金额为85.53万元,于2022年6月28日实施;11.溆浦县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项目变压器工程,合同金额为57.15万元,于2022年7月6日实施;12.溆浦县xxx乡村振兴干部培训学堂精装修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26.08万元,于2022年8月11日实施;13.溆浦县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建设项目研学基地(消防水池及水泵房),合同金额为197.1万元,于2023年4月23日实施;14.xxx镇高端民宿及椒园民宿研学馆亮化工程,合同金额为328.85万元,于2023年12月5日实施;15.空气源热泵两联供工程,合同金额为49.3万元,于2021年12月24日实施。15个项目涉案金额2785.14万元,每个子项目合同金额均控制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为15个小额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该项目存在拆分项目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该项目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六:成交通知书、挂网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将项目拆分实施的事实;
证据七: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建设项目表,证明当事人将拆分项目合同金额均控制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7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1年你单位在溆浦县xxx高铁新镇民宿旅游建设项目违法拆分、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鉴于该项目系我县重点建设项目,为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建设我县文旅小镇,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县域经济赶超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自由裁量小组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捌角(¥194959.8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82019230000890028,开户行:湖南溆浦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