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2-25 09:47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溆浦县xxx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xxxx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D9NCxxxx

法定代表人:雷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419720903xxxx,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村x组xx号

你公司于2024年4月实施了溆浦县xxx材料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你公司在溆浦县卢峰镇xxx村实施的溆浦县溆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由溆浦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内容为拆解车库:建筑面积5991.46平方米、存车库:建筑面积2730.36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1025.95平方米、危废暂存库:建筑面积384平方米。项目目前已建设完成,工程施工合同造价2100000元。上述建筑面积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溆浦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方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五: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六: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溆浦县xxx材料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施工合同造价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公司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公司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10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4年4月,你公司实施的溆浦县xxx材料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处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实施的项目已通过县规委会审议及发改局备案,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在办案过程中亦能主动配合,经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讨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1%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元整(¥23100);

2.对施工单位处以叁仟元的罚款(¥3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4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