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2-17 10:46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湖南xx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QJ1xxxx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xx县南湖北路佳逸花园1单位1栋xxx号房

法人代表:李xx,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650205xxxx,住址:长沙市xxx兴联路xx号湘江壹号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在溆浦县xx社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项目时,在施工期间未开启降尘设备,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在溆浦县xx社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任何降尘设备,导致扬尘污染。此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已督促施工方在施工时开启降尘设备,防止扬尘污染。然而,在11月26日的扬尘防治工作联合检查中,施工现场仍未开启任何降尘设备,执法人员于当日10时10分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多张照片作为物证。此外,项目负责人李某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未开启降尘设备的事实。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关于施工期间必须开启降尘设施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施工时未及时开启喷淋湿法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启任何降尘设备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公司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公司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9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在溆浦县xx社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配套项目施工现场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任何降尘设备,导致扬尘污染严重,该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鉴于你公司违法情节较轻,现已改正,并配合调查,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7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