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田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641025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xxx村x组一区xx号
你于2014年3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x组实施了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13年3月28日就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房屋建设提出申请,但因2012年1月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全县私房建设的紧急通知》,禁止新增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4年3月开始修建该房屋。该房屋占地面积121.1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29.82平方米,共6层。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自然资源局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建房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6层的事实;
证据六: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楼层面积对照表,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6层、建筑总面积829.82㎡的事实;
证据八: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确认表,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当时造价为55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9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于2014年3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建房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建设行为属存量违法建设情形,本局参照2011年7月20日《溆浦县2011年度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及《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零陆拾玖元整(¥23069)。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