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溆浦xx黄金珠宝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DHJ9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民主街xx大厦x号
经营者:龙xx,女,汉族,1994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40801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xx乡大友村x组
你于2025年12月9日在溆浦县警予东路(西湖口旁)进行门店装修时,擅自实施了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已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9日,你在溆浦县警予东路(西湖口旁)对溆浦xx黄金珠宝商行门店进行装修,因装修设计中门店门前需设置立柱,故需挖掘人行道。你店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共挖掘基坑11个,每个基坑规格为1米×1米。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挖掘基坑11个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本局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1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12月9日,你在溆浦县警予东路(西湖口旁)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违法情节较轻,现已改正,并配合调查,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