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2-02 09:28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溆城罚决字〔2025〕94号 

当 事 人:邓x

身份证号码:43122419910921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xx村xx组

你于2013年10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xx组实施了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x村xx组修建的房屋,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初开始修建,修建房屋占地22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31.68平方米,共建5层。上述行为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自然资源局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建房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5层的事实;

证据六:楼层面积对照表,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5层、建筑总面积1231.68㎡的事实;

证据七: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确认表,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当时造价为608.578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9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13年10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x村xx组建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建设属县城规划区内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四性问题”,经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1至5层(772.68㎡)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23512元);

2.没收超占地面积459㎡的建筑物(计人民币279337.3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7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