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730321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
你于2008年6月在溆浦县卢峰镇园艺场实施了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8年6月1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园艺场修建的房屋,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占地面积142.5㎡,总建筑面积285㎡,工程造价7.13万元。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2层的事实;
证据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单、溆浦县国有农(渔)场职工建房资格审查表,证明当事人修建的房屋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8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08年6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园艺场建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建设属于历史遗留的存量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因此,经自由裁量小组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伍元(¥3565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