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1-27 10:24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溆城罚决字〔2025〕92号 

当事人:溆浦xxx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溆浦产业开发区红花园工业xx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E679xxxx;法定代表人:马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419760404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xxxxx组 

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实施xxxx物流仓库及厂房建设项目时未办理施工许可即进行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在溆浦县卢峰镇红花园村开展溆浦xxxx仓库及厂房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由怀化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审批总用地面积为219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9629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修建2#仓储中心与3#仓储中心:2#仓储中心为一层建筑,高度12.56米,结构类型为钢结构,基础型式为桩基础;3#仓储中心为一层建筑,高度12.68米,结构类型为钢结构,基础型式为桩基础。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在溆浦xxxx仓库及厂房建设项目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怀化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方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检查记录(含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六: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价2930000元的事实;

证据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有建设溆浦博远物流仓库及厂房项目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并被告知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获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9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说明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局认定,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实施溆浦xxxx仓库及厂房建设项目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违法行为涉及2025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响应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旨在改善我县仓储物流落后状况,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造价1.1%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叁拾元(¥32230); 

2.对施工单位处叁仟元罚款(¥3000)。 

上述罚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加处3%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规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7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