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徐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681103xxxx
住 址: 溆浦县黄茅园镇xxxx组
你于2025年9月在溆浦县黄茅园镇xxxx组自家住宅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私自储存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9日,我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溆建移送函〔2025〕029号),内容为徐xx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现查明,2025年9月25日,你在溆浦县黄茅园镇xxxx组自家住宅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私自储存燃气。徐xx系溆浦县黄茅园镇高桥村三组村民,因家中老人要做生日宴,为避免做生日宴时缺少燃气做饭菜,就一次性在溆浦中民燃气有限公司黄茅园配送点购买6个燃气钢瓶,私自存放在自己家中。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储存燃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储存燃气的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具体位置的事实;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存放液化气钢瓶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7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9月25日,你在溆浦县黄茅园镇xxxx自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存放液化气钢瓶数量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