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1-17 10:43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溆浦xxxx有限公司

住  所:溆浦县xx镇湖田坪村(原化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PE9xxxx;法定代表人:罗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419680810xxxx,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三江镇xxxx组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实施了溆浦xxxx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扩能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28日,你单位在溆浦县xx湖莲塘坪村xx实施的溆浦xxxx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扩能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由溆浦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审批总用地面积为10769.8㎡,总建筑面积为9339.68㎡。项目内容为修建办公楼、储料仓、主机楼、停车位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目前已建设完成,工程施工合同造价1374600元(其中办公楼工程造价342500元,储料仓工程造价218600元,主机楼工程造价623100元、停车位及其他附属设施工程造价1904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方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具体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六: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溆浦天顺商砼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扩能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价1374600元的事实;

证据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施工项目为溆浦天顺商砼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扩能建设项目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单位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8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4月,你单位实施的溆浦天顺商砼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扩能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因县重点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急于动工、清场,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服从上级的整体布局,所以溆浦天顺商砼有限公司才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整体搬迁并开工建设的,非主观故意,在办案中主动配合,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造价1.1%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陆角(¥15120.6);

2.对施工单位处叁仟元的罚款(¥3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4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