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舒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721224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xxxxx组
你于2025年9月1日在溆浦县卢峰镇xx医院左侧100米处实施了搭建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9月1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医院左侧100米处搭建的构筑物,系活动板房结构,用于鼎晟观山樾房产项目临时办公和工人宿舍使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二层,建筑312㎡,建设总造价32916元。上述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临时建设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二层的事实;
证据五:建筑材料清单,证明建设工程造价为3291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9月2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6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6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9月1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医院左侧100米处建设的活动板房,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临时建设未严重影响规划,项目结束后能自行拆除,目前能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临时建设的相关手续;
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5%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11521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