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9-09 10:57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溆城罚决字〔2025〕第33号 

当  事 人:罗xx

身份证号码:43122419890819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xxxxx组

你于2025年6月在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西路xxxx31栋xxx房顶楼上实施了改变原规划方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西路xxx31栋xxx房顶楼露台上,擅自浇筑顶板和建设钢架棚(阳光房),使原有的面积增加60.74㎡和15㎡,此行为已改变楼顶造型,与原规划审批方案不符,存在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浇筑顶板和建设钢架棚(阳光房)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违规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浇筑顶板和建设钢架棚(阳光房)增加使用面积60.74㎡和15㎡的事实;

证据五:户室面积对照表,证明当事人的合法面积。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8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4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6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西路xxxx31栋xxx房顶楼擅自浇筑顶板和建设钢架棚(阳光房)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原有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零佰柒拾肆元(¥6074元);

2.阳光棚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伍元(¥3375元);

3.责令补办超建面积的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9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