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8-08 15:10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溆城罚决字〔2025〕第32号 

当 事 人:溆浦x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EEHQxxxx

住  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xxx村x组信息

法人代表:龙xx,男,苗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119720320xxxx,住址:贵州省xxx市大江北路xxx-1 

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溆浦县屈原大道(城南医院旁)实施了垃圾运输车厢未密闭泄漏污水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你公司车牌为渝DF0xxx的垃圾运输车,运输垃圾至溆浦鹏程火力发电场过程中在城南屈原大道(城南医院旁)因车辆车厢密闭未完整,造成污水泄漏污染路面。此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运输垃圾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施工时未及时清运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垃圾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事实;

证据五: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回复,证明当事人运输垃圾车辆存在未加固胶条和水箱造成污染路面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公司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公司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5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运输垃圾时未加固胶条和水箱造成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违法情节较轻,及时改正,并配合调查,依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5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