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溆浦县xxx汽车美容护理中心
经营场所: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PDXxxxx
经营者:孙xx,男,土家,身份证号码:43302419871114xxxx,住 址:溆浦县祖师殿王钊溪村xxx组。
你于2025年6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xx对面)实施了店外占道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17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街(xx对面)溆浦新时代汽车美容护理中心门店前占用城市道路,将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作业,6月17日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19日复查时门店前仍然有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做美容服务,存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店外将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作业和作业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存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4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在店外将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作业,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较少,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