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 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800720xxxx
住 址:溆浦县卢峰镇散水塘村第x村民组x号
你于2025年6月2日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村部旁实施了搭建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2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村部旁搭建的构筑物,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此构筑物系钢架结构,建设一层,建筑总面积为180㎡,建设工程造价13163元。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临时建设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一层事实;
证据五:建筑材料清单,证明建设工程造价为13163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4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5年6月2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村部旁搭建的钢架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临时建设未严重影响规划,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临时建设的相关手续
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5%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陆佰零柒元(¥4607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