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6-13 08:55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溆城罚决字〔2025〕第24号 

当  事 人:溆浦xxxx汽车美容服务店

经营场所: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xxx路xxxxx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T68xxxx

经营者:王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22419970515xxxx,住 址:溆浦县低庄镇xxx居委会x组。

你于2025年5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x路实施了店外占道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x路经营的溆浦xxxx汽车美容服务店门店前占用城市道路将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作业,5月19日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20日复查时门店前仍然有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做美容服务,存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店外将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作业和作业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存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3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在店外将待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清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较少,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6日 

初审:周华山 复审:梁敏 终审: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