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城罚决字〔2025〕第18号

发布时间: 2025-04-16 09:41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溆浦县xxxx

机构地址:溆浦县卢峰镇xxx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4006658xxxx

负 责 人:xx,男,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02219711001xxxx,住 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xx5栋1单元xxx号

委托代理人:潘xx,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3302419711106xxxx,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xx组。

你单位于2022年7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原xxxxx)实施了县监管中心附属配套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7日,我局接到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溆建移送函〔2024〕054号),关于xxxxx建设溆浦监管中心建设项目附属配套工程,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存在违规行为。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7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x建设的县监管中心附属配套工程,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工程内容有室内钢架棚、附属配套工程、运动场、总平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合同总造价28677560.45元,目前该工程已基本完工。上述擅自施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建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溆建移送函〔2024〕054号),证明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已基本完工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该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及合同总造价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们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5年4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5〕第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5〕第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于2022年7月,在溆浦县卢峰镇横岩村建设的县监管中心附属配套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为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我局自由裁量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造价1%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柒佰柒拾伍元陆角(¥286775.6元);

2、对施工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5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