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4〕第72号
当 事 人:张x
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0107xxxx
住 址:溆浦县观音阁镇xxx组
你于2024年11月实施了在溆浦县卢峰镇xx家园移民区第x栋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行为,涉嫌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18日,你在溆浦县卢峰镇xx家园移民区第x栋经营的xx养车店,为了方便车辆进店和在人行道上作业,擅自在人行道路缘用橡塑家用汽车路沿板设置接坡,此行为已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擅自用橡塑家用汽车路沿板设置接坡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4〕第9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4年11月18日,你在人行道路路缘用橡塑家用汽车路沿板设置接坡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接坡较短,积极配合办案调查,依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