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城罚决字〔2024〕第56号
当 事 人:谌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770910xxxx
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xxxx组
你于2024年4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实施修建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4月在溆浦县卢峰镇xxxx修建的房屋,审批:3层、占地面积104㎡、房屋建筑面积282.23㎡,主体在2024年9月完工,并于10月17日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2024年11月在主体完工之后,在房屋后面新增占地面积14㎡,共修建3层,合计新增面积42㎡,上述行为存在未按照原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新增建筑面积的事实;
证据五:不动产登记证(湘2024溆浦县不动产权第0006415号),证明该房屋超出原规划建设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4〕第7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4年4月,你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十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的违法建设面积较小,主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336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