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溆浦县xxxx口腔诊所
住 所: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原交通局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C3Pxxxx
经营者:向x,女,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02419820810xxxx,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麻阳水村七组xxx号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实施了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xxx原xxxx二楼)房屋装修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1日,你单位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xxx(xxxx二楼)进行河马牙医店装修项目,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建设项目由怀化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装修面积397㎡,建设总造价218000元,目前装修项目地面瓷砖已铺贴,吊顶已完成,总体工程完成三分之一。综上,此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怀化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施工方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具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六: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建设的事实;
证据七:怀化市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及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造价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单位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4〕第6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4年10月,你单位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三角坪(原米萝咖啡二楼)进行河马牙医店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办案中主动配合,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款第一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造价1.4%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贰元柒角贰分(¥3052元);
2.对施工单位处壹仟元的罚款(¥2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