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4〕第50号
当事人:湖南 xxxxx
住 所:溆浦县龙潭镇建设街xx号x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R5Y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0625xxxx,住 址:溆浦县龙潭镇建设xxx
你单位于2022年8月在溆浦县龙潭镇实施了xxxxx建设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溆浦县龙潭镇实施的xxxxx设项目,2022年8月开始建设,2023年12月份完工。3#楼、4#楼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限高为50m,3#楼实测建筑总高度为50.7m,超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0.7m,4#楼实测建筑总高度为50.8m,超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0.8m。上述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自然资源局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建设条件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审核表,证明当事人超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限高建设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单位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单位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4〕第6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2年8月,你单位在溆浦县龙潭镇实施的龙潭院子一期建设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9140111292000135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