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城罚决字〔2024〕第14号
当事人:王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460115xxxx,住址:溆浦县大江口镇xxxx;
xx,身份证号码:43302419811119xxxx,住址:溆浦县大江口镇江口xxx组;
xx,身份证号码:43302419660504xxxx,住址:溆浦县第xxx宿舍。
你们于2023年9月在溆浦县大江口镇江口社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大江口镇原乡镇企业办老房子部分所有权。2023年9月你们开始重建,2022年8月22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为598.3㎡,总建筑面积为1750.9㎡。2024年4月25日,经现场勘验,你们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现房屋主体已修建完工,建筑总面积1750.9㎡,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证据照片,证明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们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们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4年5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4〕第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4〕第14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2023年9月,你们在溆浦县大江口镇江口社区建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鉴于你们的自建房影响情节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老房子系D级危房,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拆除重建,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造价1%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玖佰陆拾贰元陆角贰分(¥9962.62.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82019230000890028,开户行:湖南溆浦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