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城罚决字〔2023〕第49号

发布时间: 2023-12-21 10:53 信息来源: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舒xx

身份证号码:4312241972121xxxx

住 址:湖南省溆浦县仲夏乡岩英坪村九组 

你于2023年11月实施了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xxxxxx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夜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你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北xxxxxx占用城市道路52㎡,摆放烧烤车一台、烧烤炉一台、太阳棚两顶、桌子两张用于经营夜宵,此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证据照片,证明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你已签名认可,已告知你可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2023年12月6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溆城罚先告字〔2023〕第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溆城罚听告字〔2023〕第4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

鉴于你违法情节较轻,并配合调查,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82019230000890028,开户行:湖南溆浦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溆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9日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