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3-02 15:50 信息来源: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单位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三、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支出预算。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三公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并严格按财政下达的预算执行。
四、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拨入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六、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七、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八、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九、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十、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十一、建立和完善资金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十二、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十三、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我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见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十四、单位会计机构设立。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五、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十六、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十七、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9.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0.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八、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十九、财务监督。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二十、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二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十三、单位负责人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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