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6-10 11:38 信息来源: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名称 处室名称 职能描述
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室(党建办公室、人事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思想政治权益维护股(政策法规股)     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规划财务股     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县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安置股(就业创业和军休管理股)     拟订全县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和中央在溆单位计划安置有关工作。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溆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拥军优抚股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做好相关信访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权限内负责的烈士评定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服务方面有关事务性工作,承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溆浦县民兵训练基地       承担每年民兵训练、征兵役前教育等任务
溆浦县民兵装备仓库       承担应急处突任务,更新、补充、保管、保养应急器材
溆浦县光荣院       收住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溆浦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1、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3、设置与军休服务管理相适应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职责;4、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5、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实施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6、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营造忠诚、奉献、干净、担当的军休政治生态;7、根据工作需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室)、财务科(室)、管理科(室)等机构,有条件的可设置医院或医务室;8、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溆浦县低庄军供站   1、认真执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2、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后、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膳食、开水及军用马匹的草料、饮水供应。有住宿条件的军供站应保障过往部队中转休息。
3、在军供工作中,接受军代处的指导,密切与铁路和有关部门的协同,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军供任务。
4、研究改进供应方式、方法,不断改善供应条件,提高军供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5、负责军供站房舍改(扩)建计划和预算的提出,并组织实施。
6、统计分析军供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7、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军供设施、设备为社会服务,增强军供站的生机与活力。
八、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