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各相关职能主体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权责,确保各主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强化源头管控,推动齐抓共治
《办法》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和衔接联动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加强协调,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物业管理等全流程开展多部门联合联动。
三、建立在建违法建设快速处置机制
违法建设速度快且呈现隐蔽化、“专业化”,执法机关虽然发现并责令改正,按一般强制拆除程序执行时间漫长,执法成本高、风险大。办法明确了在建违法建设快速处置措施,做到了依法行政与严禁新增的有机结合。
四、对存量违建分类施策治理
实际工作中区分不同情形,对历史存量违法建筑实施分类处置。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等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五、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提升治违效能
《办法》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明确了供水供电、物业企业等单位参与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情况录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