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溪镇党员管理10条红线

发布时间: 2017-08-17 18:54 信息来源:北斗溪镇

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按照党内相关党纪法规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或有故意丑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人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或拒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工作任务的;流动党员外出连续12个月未向组织报告去向、汇报思想的;

三、参与、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或为无理上访者提供资金、交通便利的;在村“两委”换届中,拉帮结派、拉票贿选、造谣诽谤、幕后操纵、煽动群众闹事上访、破坏选举的;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串联其他党员借评议之机搞打击报复的;

四、损害群众利益,套取国家惠农资金,侵吞集体资产资源的;违规举办升学宴、乔迁宴、生日宴等借机敛财的;

    五、参加或组织会议时,要求发放工资的;发展党员搞近亲繁殖或要求发展对象请客送礼的;

六、违反新镇规划,进行违规建房(含未按花瑶特色装饰)、非法开矿、非法采砂的;或在新镇项目建设中,扰乱施工环境、强揽工程或无理取闹阻止施工的;在镇村两级公益事业建设中,带头不支持或在群众中做反面宣传造成工作被动的;

七、参与黄赌毒、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故意做反面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全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不搞好自家卫生或带头破坏公共卫生的;

十、生活作风不正,道德败坏,不赡养父母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等有损党员形象的。

 中共北斗溪镇委员会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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